車輛如已報停繳銷或逾檢註銷請勿使用

  【本報訊】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車輛應依規定於期限內辦理檢驗,逾期未檢驗經監理機關註銷牌照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者,除補稅外,須另處應納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請民眾注意避免受罰。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被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因使用牌照稅係採按日計徵,車主如果短時間不使用車輛,可先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使用牌照稅計徵至報停前1日,日後如要恢復使用,只要至監理機關申請復駛即可;倘若牌照已被註銷,則應重新驗車領牌後才能繼續使用。

  該局再次提醒,車輛如已報停、繳銷或逾檢註銷,未向監理機關辦理復駛等手續前,切勿使用公共道路,以免因查獲而被補稅及處罰。民眾如有使用牌照稅相關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396969或(03)9325101轉140-148洽詢。另如有燃料使用費或汽機車過戶、異動等問題,則請向各地監理機關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