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動物展演管理.提醒業者依法申請許可.持續推動動保教育與生命教育
【本報訊】花蓮縣政府提醒,近年部分業者規劃動物展示、表演、提供民眾餵食或與動物互動等活動,如涉及動物展演行為,且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免經許可類型、條件、方式或場所,依法應事先取得動物展演許可;未經許可從事動物展演者,將依《動物保護法》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農業處長陳淑雯表示,依《動物保護法》規定,任何人不得以動物進行展演,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或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免經許可之展演類型、條件、方式或場所者,不在此限。依《動物展演管理辦法》規定,展演場所包括供動物展示、表演或與民眾互動的空間,以及展演動物的飼養場所,場所應位於固定營業地點,並符合土地、建築等相關法規,相關設施亦須符合動物習性及生理需求,提供適當飲水、飲食、休息及躲藏空間,並具備動物行為豐富化功能,以維護動物福祉。
陳淑雯指出,針對縣內涉及動物展演的場所,將依實際營運情形逐案認定是否須申請動物展演許可,或是否符合免經許可規定。經盤點及輔導,目前已有4處取得動物展演許可、2處符合免經許可規定、2處停止經營;其餘場所均已要求在未取得許可前不得從事動物展演行為,若有違規情形,將依法查處。
農業處進一步說明,《動物展演管理辦法》主要針對展演行為及動物照護管理進行審查,並不取代土地使用、建築物或相關設施合法性的審查。申請人仍應依場所性質,循社會教育機構、觀光遊樂業、休閒農場或其他主管機關指定資格等途徑辦理,並依法確認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符合相關規定。
針對非都市土地上的動物籠舍,若飼養牛、羊、馬、豬、鹿、兔、雞、鴨、鵝等《畜牧法》納管之家畜、家禽,可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申請畜牧設施容許使用;至於水豚、羊駝等非屬《畜牧法》納管動物,目前尚無可直接申請動物展演營業場所及籠舍的農業設施容許使用項目,建議業者先依休閒農場、社會教育機構、觀光遊樂業或其他適法資格辦理,確認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後,再申請動物展演許可。

除強化動物展演管理及輔導業者依法辦理外,花蓮縣政府近年亦持續推動動物保護及生命教育工作,以「花蓮縣狗貓躍動園區」作為犬貓收容、認養推廣及生命教育基地,辦理園區參訪、親子體驗、飼主責任教育、犬貓認養及動物保護宣導,引導民眾認識動物習性與照護需求,落實「認養代替購買、飼養不棄養」的理念。
在流浪犬貓源頭管理方面,縣府持續推動犬貓「三合一」服務,結合絕育手術、寵物登記晶片植入及狂犬病疫苗接種,並透過合作動物醫院及鄉鎮市公所深入偏鄉提供服務,藉由絕育、登記及防疫措施,降低犬貓繁殖、走失及棄養所衍生的遊蕩動物問題。
此外,縣府也透過世界狂犬病日、動物保護體驗營等活動,結合狂犬病疫苗施打、犬貓認養、法令宣導及親子闖關,讓動物保護教育走入家庭與社區。今年8月辦理的動物保護體驗營,更規劃不同動物主題課程,透過觀察、互動及實作,引導親子建立尊重生命與友善環境的觀念。
縣府強調,動物保護除了依法管理及查核,更需要業者、飼主及社會大眾共同參與。業者如認為活動符合免經許可規定,仍應備妥相關資格及證明文件向縣府提出確認,避免因自行認定而觸法。
花蓮縣政府再次提醒,業者在未取得動物展演許可或確認符合免經許可規定前,不得從事動物展示、表演、餵食或與民眾互動等展演行為;違反者將依《動物保護法》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縣府也將持續推動動物保護教育、犬貓絕育、寵物登記、狂犬病防疫及認養工作,攜手打造尊重生命、人與動物和諧共融的友善花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