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節與兒童節~雇主應依法給假給薪

  【本報訊】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民族掃墓節」及「兒童節」皆為應放假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雇主若請勞工在國定假日當日上班,依法應加倍發給工資。

  「民族掃墓節」今年是4月4日星期日,剛好與「兒童節」在同一日,依內政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

  事業單位如與勞工約定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兒童節4月3日(星期六)適逢休息日,清明節4月4日(星期日)適逢例假,應依規定各別擇日補假,補假當天性質為國定假日。如約定將兒童節補假在4月2日,清明節補假在4月5日,雇主請勞工於這兩日出勤,應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工資加倍發給。而勞工於4月3日(星期六)休息日出勤,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給休息日加班費。

  彰化縣政府勞工處進一步說明,國定假日為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所保障的勞工權利,雇主若因業務需要,請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工作,除應徵得勞工同意外,在國定假日上班,工資應加倍發給。此外,按日或按時計薪的部分工時勞工,雖工作態樣不一,也同樣適用勞動基準法休假規定。籲請事業單位務必遵守法令規定,照顧勞工休假權益,以免衍生勞資爭議。若有勞動法令相關問題,可洽彰化縣政府勞工處勞動條件科,諮詢電話:04-7532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