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5月房屋稅開徵期間,常有民眾疑惑,明明房屋稅尚未逾期,為何辦理房屋移轉登記時,仍須先繳清當期房屋稅?對此,財政稅務局提醒,依相關規定,凡已開徵的房屋稅,即使仍在繳納期限內,也屬於辦理移轉前應先完納的稅款。
嘉義市政府財稅局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22條規定,房屋若仍有欠稅,不得辦理移轉登記;另依財政部90年10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00456464號函釋,所稱「欠稅」除歷年未繳稅款外,也包括已開徵但尚未逾繳納期限的當期稅款。
財稅局舉例說明,115年房屋稅已自5月1日起開徵,原訂繳納期限至5月31日止,因適逢假日順延至6月1日。若民眾於開徵期間內欲辦理房屋買賣、贈與或其他移轉登記,除須繳清歷年欠稅外,115年當期房屋稅也必須一併繳納完成,才能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
嘉義市財稅局提醒民眾,辦理房屋移轉前,可先確認房屋稅是否已全數繳清,以避免因欠稅影響移轉程序及權益。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財政稅務局服務電話(05)2224371轉分機127或128,將由專人提供協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