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售與購自宅~適一生一屋優惠稅率

    【記者蔡俊賢/柯妙語嘉義報導】嘉市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配偶新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出售其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者,仍符合土地稅法有關「一生一屋」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房屋的規定,可適用土增稅10%優惠稅率。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有關土地增值稅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適用,以家庭核心成員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擁有1屋為限。因一般民眾以自用住宅換屋,先買後賣的情形頗多,財政部已放寬土地所有權人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者,亦符合土地稅法之規定。復因考量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係生活共同體,又進一步放寬如土地所有權人之配偶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自該自用住宅用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者,也可以認定符合上開「一生一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