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與農業用不可分離土地至五月底止

 

【記者蔡俊賢/柯妙語嘉義報導】

本府財政稅務局表示,民眾所有土地如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請把握申請時限,於5月底前向土地所在之鄉、鎮(區)公所提出申請,經公所會同有關機關勘查認定,符合規定者,稅捐稽徵機關即可據以課徵田賦(目前停徵)。

該局進一步指出,申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需實際供作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業使用等土地,其範圍包括都市土地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施未完竣地區、依法限制建築或不能建築及公共設施保留地限作或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其中公共設施未完竣地區及依法限制建築區,以自耕農地及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出租之耕地為限。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原已核准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土地,如產權及使用情形未變更,免再提出申請,但土地所有權因繼承、贈與、買賣或其他原因移轉後,如仍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者,新所有權人應於5月31日前重新提出申請,經有關權責單位認定符合者,始得繼續課徵田賦;如未重新申請,該筆土地自辦竣移轉登記日之次年期起就會改課地價稅。

民眾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536969或(05)2224371分機241、242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