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機構土地建物無償移轉不徵印花稅

  【本報訊】嘉義市府財政稅務局表示,財政部日前發布解釋令,核釋長期照顧服務法第62條所定之長照服務機構,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設立登記為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並將原供作長照服務使用之土地、建物,無償移轉該長照機構法人續作原來之用途,書立土地建物無償移轉同意書並持憑向地政機關申請不動產移轉登記原因為「改設法人」者,該無償移轉同意書非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之憑證,不課徵印花稅。

據財政部表示,考量原供作長照服務使用之土地、建物所有權人將各該不動產無償移轉改設之長照機構法人續作原來之用途,且所書立土地建物無償移轉同意書向地政機關申請不動產移轉登記原因為「改設法人」,尚非屬典賣、贈與、交換或分割不動產性質,上開土地建物無償移轉同意書不課徵印花稅,俾資明確並利徵納雙方依循。您如有其他疑問,可撥打該局電話:05-2224371轉129洽詢,屆時將有專人為您服務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