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住用房屋稅率 1.2% 向稅捐機關申請

  【本報訊】房屋稅條例第5條在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住家用房屋分為「自住用」及「非自住用」,自住用房屋稅率為1.2%,非自住用房屋稅率則提高為1.5%至3.6%,並授權各地方政府視所有權人持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嘉義縣非自住用稅率為1.5%。
  財稅局提醒,個人所有的住家用房屋若符合「無出租使用、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即可申請按自住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享有節稅優惠。
  房屋稅按「月」計徵,納稅義務人如符合以上申請規定,應自房屋建造完成或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及早申報。若納稅義務人原已核准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其自住用條件未有變更,則無須每年重新申請。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洽詢財稅局或免費服務專線0800-076969詢問,由專人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