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稅小撇步~房屋自住愈早申報愈省錢

  【本報訊】嘉義市府財政稅務局表示,房屋稅係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適用不同稅率按月核課,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使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及非住家用稅率核課房屋稅。

  依房屋稅條例規定,有關房屋增、改、建及使用情形變更事項,應自建造完成或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報。該局特別提醒,「使用情形變更」於當月15日以前(含15日)申請,則當月份即可適用變更後稅率,如於16日以後申請,則自次月才適用。
    舉例來說,某商號於5月3日註銷,原設有該商號的房屋使用情形由營業用變更成自住,如屋主於同日申請作自住使用,稅率即可自5月起按自住稅率,若屋主遲至5月16日才申請,則自6月才可適用自住優惠稅率,提醒民眾要注意,房屋適用自住用稅率,愈早申報愈省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