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了嗎?布袋警籲遵守規定免挨罰危險

  【本報訊】隨著行車紀錄器在車輛上的普及,除了即時記錄道路狀況和釐清事故責任外,還成為民眾檢舉交通違規的重要工具。其中,「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是一項經常被忽略的違規行為,但後果卻可能相當嚴重。依規定,違規者在一般道路可被處以1200元至3600元罰鍰,而在國道或快速道路上則為3000元至6000元。

未提供說明。

  布袋分局表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規定,駕駛人變換車道,應全程使用方向燈,所謂「全程」是指,汽車行駛在原本的車道,到變換車道途中,直至變換完成,這整個過程都應使用方向燈,以便周遭車輛辨識前車動向,達預防駕駛及降低意外事故發生。
  方向燈到底怎麼打才安全呢?只要掌握一項原則,那就是只要「行車動向有所改變」就應該使用方向燈提早告知,尤其跨越車道線、路口轉彎更是非使用方向燈不可,例如前方路口即將左(右)轉、車道切換、路邊搜尋車位甚至進出高速公路閘道等都應該使用方向燈。此外,養成習慣將方向燈「一次撥到底」並特別注意在轉彎、變換車道完成前方向燈不能熄滅,必要時甚至也能再「補打」方向燈,就能確切發揮方向燈的提示作用,讓周遭車輛、行人明確掌握自身行車動向,安全又省荷包!

未提供說明。
  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長吳永森提醒,變換車道使用方向燈,是為了使其他用路人預先知悉其車輛的行車方向,以為因應,對於道路交通安全的維護,相當重要。故請開車或騎車上路的駕駛朋友們,養成好習慣,於轉彎或變換車道時,務必全程使用方向燈,以共同維護行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