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居中協商亞緻會館合約糾紛

  【本報訊】國立花蓮高級中學委託亞威運動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經營之亞威運動休閒世界-亞緻會館,因雙方合約尚在訴訟中,花蓮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重視消費者權益,於2月10日協商後,業者允諾做出三點承諾,保護消費者權益不因營運合約訴訟遭受損失。

  據國立花蓮高級中學本(111)年元月17日來函表示,國立花蓮高中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校區體育館與游泳池委外營運,於民國93年7月15日與亞威運動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簽訂之「國立花蓮高級中學游泳池、體育館等空間設施委託民間參與擴整建營運契約書」,業於前(109)年11月30日契約期滿,國立花蓮高級中學依契約約定得收回資產。

  由於亞威運動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主張爭議處理期間內仍得以繼續營運,然國立花蓮高級中學業已向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亞威運動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返還所有資產及積欠之權利金。

  縣府依據消保法精神依法協商,並發函請該企業經營者,勿再發行長效期之會員卡或相關之商品券。若健身中心因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不能繼續履約者,消費者本可要求終止契約,甚至可要求業者就消費者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亞威運動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劉靳瑞陽,在縣府消保官協調後表示,一、為兼顧公司營運狀況與保障消費者權利,該公司已停止販售20個月以上會期之長期會員;二、倘日後亞緻會館確實有無法營運狀況發生,該公司會將未到期之會員移轉至旗下其他健身中心。三、倘會員因個人因素不願意移轉會籍,該公司亦將辦理未到期會籍全額退費,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花蓮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危正美鄭重呼籲,消費者應建立防範未然之觀念,避免與健身中心業者簽立長期合約,以免發生倘業者無預警停止營運時,消費者與業者間求償曠日廢時之窘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