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65條規定,醫院不得附設殮、殯、奠、祭設施,但在殯葬管理條例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經核准附設之殮、殯、奠、祭設施,得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繼續使用5年至106年6月30日止,自106年7月1日起實施5年落日條款屆滿,即醫院不得附設殮、殯、奠、祭設施,違者處30萬至150萬元罰鍰,且得按次處罰。
宜蘭縣經衛生局全面調查並無修法前已經核准附設殮、殯、奠、祭設施的醫院,另經縣府盤點宜蘭縣內現有公立殯葬設施(包括福園及壽園)61個冷凍櫃、36間停柩室、禮廳計10間及小拜堂計37位,數量上足夠因應民眾的治喪需求,「醫殯分流」宜蘭縣並無受到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