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永續與縣民權益~竹安暫定濕地取消劃設

  【本報訊】竹安暫定重要濕地已於107年2月6日台內營字第1070801598號函經內政部公告評定不列為重要濕地,未來經營方式應以輔導代替管理的手段,積極輔導當地發展友善農業與生態旅遊等永續利用產業,以達到產業發展與生態保育的雙贏目標。

  濕地具調節氣候、涵養水源、減洪、滯洪、防災及水質淨化等功能,於因應現今氣候變遷、災害防救上,具有重要意義及地位。內政部96年公布竹安濕地為地方級重要濕地,目的係規範政府須優先將資源投入重要性較高之濕地,並未有濕地保育法之適用,因此未徵詢土地所有權人之意願。

       惟濕地保育法於104年2月2日開始施行後,審視立法意旨對土地所有權人之影響與當初評選時並不相同,且評選時並未考量重要濕地劃設對民眾權益之影響及土地所有權人意願,宜蘭縣政府基於地方主管機關立場,因此主動向內政部爭取經費檢討竹安濕地範圍。

       為確保濕地功能,縣府依濕地保育法立法意旨,考量環境生態、土地所有權人意願及現有法規,獲致結論如下:鳥類為遷徒物種,無法以固定邊界限制其活動範圍,且其以魚塭和水田為主要棲息與覓食地,可見人為土地使用與鳥類棲息利用之間具有互補性,且目前區內私有地的人為使用與自然生態之間尚處於平衡狀態,若政府強將私有地劃設為重要濕地,恐遭致土地所有人反彈,破壞原有平衡狀態,況且現有的管理法令已可避免暫定濕地範圍內的土地被大規模開發使用,縣政府基於環境永續及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立場,建議取消濕地劃設,應是最佳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