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依據財政部解釋,營業場所擺放電子飛鏢機台供人娛樂並收取費用,因其具有娛樂性質,應依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規定課徵娛樂稅。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目前營業場所提供電子飛鏢機台的店家數目不多,並非重要營業項目且營業額低,但仍應依法辦理娛樂稅籍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否則一經查獲將被處以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補徵其漏稅額。
稅務局提醒業者,如有上述娛樂設施,應依規定辦理娛樂稅稅籍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以免受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稅務局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24331888轉705、706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