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環保局提醒營建業主與施工包商,應落實「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相關規範,妥善操作工區內各項防制措施,避免造成空氣污染以遭陳情。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主要針對營建工程工地標示牌、工地周界、物料堆置、車行路徑、裸露地、出入口洗車設備、結構體包覆、物料輸送管道、工區運輸車輛、施工機具使用燃料、拆除作業、粒狀污染物集塵設備規範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若經查獲未設置或未妥善設置,環保局將依本法進行裁處或記點。
統計去年(109年度)基隆測站空氣污染指標(AQI)超過100橘色警示共計12天,環保局為因應季節性氣候造成轄內空氣品質不良問題,即時掌握空氣品質指標,倘若有AQI已達100之情勢,對敏感族群有不良影響,環保局立即派遣巡查人員至高污染營建工地或施作高污染工項熱點區域,加強宣導防制作為,降低空氣污染產生量,期藉此減少空氣污染指標(AQ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