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適用優惠稅率者~不需每年提出申請

      【本報訊】基隆市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所有土地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且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但核准後,因出租或營業或戶籍遷出與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不符者,應自原因或事實發生日之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將來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應於當年度9月22日前重行提出申請,當年度即可適用優惠稅率,逾期申請,次年度才可以適用。

       若還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628至637,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讓您省很大!
      【本報訊】當年度地價稅欲適用優惠稅率者,請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 9 月 22 日 )前提出申請,現在申請者,要自明年開始適用。

       基隆市稅務局說明,依土地稅法規定,要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2‰)課徵地價稅,必須具備下列5要件:

①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其中1人要設立戶籍於該地。
②房屋不可以出租及營業。
③土地所有權人及配偶、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④房屋與土地必須是同一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⑤都市土地面積合計不超過 300 平方公尺 (約 90.75 坪 );非都市土地面積合計不超過 700 平方公尺 (約 211.75 坪 )。

    稅務局提醒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2‰)和一般用地稅率(10‰~55‰)相差四倍以上,請納稅義務人儘早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