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益信託房屋仍可按自住用課徵房屋稅

     【本報訊】基隆市稅務局表示,房屋於信託關係存續中,雖然由受託人持有,惟仍由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者,其房屋稅該如何課徵?

       該局進一步表示,倘於自益信託關係存續期間,該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與該房屋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房屋所有權人,故如其他要件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准予按住家用房屋課徵自住用稅率。

房屋被查封拍賣,原屋主仍應繳納拍賣前房屋稅

      【本報訊】有納稅義務人反映,名下房屋已被查封拍賣,為何仍收到房屋稅單?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4條規定:「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又依照強制執行法第97條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繳足價金後,執行法院應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及其他書據。」同法第98條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之不動產者亦同。」因此,房屋經拍賣,房屋稅之負擔以執行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基準,權利移轉證書日之前房屋稅以房屋原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權利移轉證書日之後房屋稅以拍定人為納稅義務人。

       民眾若對房屋稅尚有任何問題或需進一步瞭解,歡迎撥打免付費專線0800-306969,或撥打02-24331888轉303-317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