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重購退稅土地增值稅6月1日起清查

       【本報訊】基隆市稅務局表示,自6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進行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已繳納土地增值稅案件清查作業。

  基隆市稅務局說明,依土地稅法35至3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在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2年內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者,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但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

  舉例來說,徐先生110年2月1日出售仁愛區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土地地價1000萬元,已繳納土地增值稅100萬元,另於111年5月1日重購暖暖區自用住宅用地,新購土地地價1500萬元,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600萬元,因此,原出售土地繳納土地增值稅100萬元,可以全數申請退還。但如果徐先生在5年內(111年5月1日至116年4月30日)將重購之土地再行移轉或改作營業、出租使用,依規定將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款100萬元。

6月1日起記存土地增值稅案件展開清查作業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為加強清查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自6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將全面清查企業、金融機構或私立學校因併購或合併移轉土地申請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列管案件,如發現有再移轉土地所有權情形,將追繳原記存之土地增值稅。

  基隆市稅務局說明,經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嗣後因信託契約,由委託人移轉予受託人,該移轉行為屬再移轉,未繳清稅款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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