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玉蔻及放言傳媒判賠180萬元

李紀珠聲明:其心可誅.罪無可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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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紀珠聲明如下:

  一、 被告放言雜誌總編輯周玉蔻及資深撰稿記者陳依旻,為了賺取媒體流量獲得個人私利,於一個月內連續惡意密集撰寫「明知不為事實」「甚且是惡意杜撰」之「數十篇」負面報導,以《放、獨家》為名,對李紀珠女士之女性名節、專業能力及個人操守進行全面性人格毁滅,手段極其卑劣。日前,經台北地方法院判決認定周玉蔻及陳依旻發表之不實言論(報導)確實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故其等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中周玉蔻、陳依旻及放言傳媒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台幣120萬元,另被告周玉蔻及放言傳媒公司應再連帶給付原告60萬元,,並在媒體刊登原告(李紀珠)勝訴啓事內容,以回復原告名譽。

  二、原告畢生潔身自愛,自律甚嚴,不論公、私領域皆光明磊落,坦蕩無私,過往專業表現及操守亦頗受社會肯定;在私領域中嚴謹自持、珍惜個人形象,尤其涉及女性名節,絕不容許外界有任何模糊不清之影射。而於工作場域,不論任職於學界、政界抑或產業界之各項職務,皆全心投入、謹慎處事,以期不負所託及社會期待,而過往專業表現及操守亦頗受社會肯定;而原告過往如此,任職新光金控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期間自必復然。

  三、在此,原告亦敬請各媒體過去若有涉及侵害原告名譽之報導內容,請儘速刪除,同時原告亦鄭重聲明,「不論過去或未來,若經發現涉有詆毁原告名譽者,尤其涉及女性名節者,原告必定依法究辦絕不寬貸」。

  四、二位被告不但惡意杜撰不實訊息,且已明知所撰報導內容不實,卻仍刻意扭曲或掩蓋真實,並以卑劣不堪之言辭密集撰文詆毁本案原告,顯然是具有特定目的之惡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