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貪立委續押”須經立法院同意”未奪公權薪水仍照領!?民眾大呼 : 太不公平!
問題不在是否於法有據,而是當立委「遭起訴」時,就已確立「已違背民意託付」了,本就應停職停薪等待判決結果,怎可能還讓「準罪犯」得以行使「立法權」,而且還可持續支領人民納稅錢呢?
當初這條「掩護、圖利立院同儕」之憲法增修條文,是誰提的案?又是怎麽通過的呢?
像這類「開後門、違背民主法治」的不當掙脫條款,難道不該廢除嗎?
出現有這麼多不符合社會期待的「隱藏版」鐘樓怪法,也難怪台灣民眾始終認為「社會的亂源,來自立法院」!
這不就更坐實了「濫權作亂」的指責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