仔細研究後發現為什麼蔡萊爾要捨近求諸遠,而寧願至少多花費了一年以上的時間才可以取得副教授證?其原因有:
一、蔡若真如她所說的是在1984年3月14日獲得英國倫敦大學博士,依當時教育部辦理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所依據民國六十二年修正公布的『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師資格審查規程』(以下簡稱『教審規程』)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具有博士學位者是可以直接聘任為正式副教授的。但為什麼蔡她卻要捨近求諸遠,實際上是在1984年8月1日先被政大聘為客座副教授(係另依『擴大延攬旅外學人回國任教處理要點』先經教育部核准比照副教授等級補助後,政大才接著再聘她為客座副教授並致發該校的教師證),過了四個月後的1984年12月8日旋再由政大依『教審規程』的前述同一條規定,續送審其正式副教授資格的千轉百迴方式呢?然此同時卻出現了教育部在1984年12月28日函請倫敦自由中國中心查驗其博士資格時,非常悖於常態地經過許久均未能獲得回復,以至於發生石沉大海長達八個多月之情事,而最後才在1985年10月28日教育部長李煥主持之學審會審議下,於1986年1月15日(台審01922號函)取得副教授證(9811號)。總計下來她從1984年8月1日進入政大開始起算,共歷經了1年又5個月才取得副教授證;但如果她是循由當時的一般聘用國內、外具有博士學位者的應聘途徑,只要政大先依校審程序通過之後,再依當時的『教審規程』報送教育部審核,若也以上述之起算時間做為比較基礎,即1984年8月1日發函至教育部的話,原則的規定是最多四個月內,也就是最慢將會是在1984年11月底前(含送駐外館進行查證作業時間)便可取得教育部所核發的副教授證了。
二、是以因選擇以上所述教職應聘途徑之不同,使得蔡如果是真博士,但為什麼以現今已呈現情況,卻是寧願選擇了兩種之中相對比較慢了至少一年時間才能取得副教授證的那一種應聘途徑呢?細究後方察覺癥結之所在,就在於她1984年6月當時無法拿出所謂1984年版的博士學位證書“正本”。因為依據申請教職別之不同,則各適用法規所訂其須繳交的文件資料也有差異,並分述如下:
《種類1》:若依當時『教審規程』以及『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師資格審查規程施行細則』之第二條:「各校所聘教師,未經教育部審查合格者,應於聘期開始後一年內,由校呈請審查。」,以及第三條:「⋯須呈繳下列各件:(一)履歷表。(二)學歷證書:以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為準,影印本、保結⋯,均不予採認。(三)著作品:依本項之(四):用外國文撰寫之著作或論文,必須加附中文提要。(四)服務證書:以服務學校或機關之原聘約或任用狀為準。(五)其他足資證明資格之文件(如服務成績證明書)」,所以由以上可看出須呈繳教育部的學歷證書之部分須為“正本”才行。
《種類2》:若依72年7月20日教育部台(72)高字第28031號函修訂之『擴大延攬旅外學人回國任教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擴延要點』)之第五條:「各校應於每學年開始向本部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一)申請表三份;(二)學位證書或已獲得學位證明書函影本;(三)最近三年內學術性專門著作或論文;(四)經歷證件影本,報部審定其補助資格,依審定補助資格,由各延聘學校致發聘書,⋯」,故可看出所須呈繳教育部的學位證書或已獲得學位證明書函之部分只要“影本”即可。
三、綜上,可看出蔡之受聘政大教職過程,係起初以“擴大延攬旅外學人回國任教”方式,首先是經由1984年6月她送至政大的刻意隱瞞已回台灣居住之不實申請表等資料為起頭而來被學校推薦及主管審查的教育部對於『擴延要點』第三條之限制規定竟怠忽不查(註:『擴延要點』第三條:「本部補助各院校延聘之旅外學人,以在國外居住三年以上,申請時仍在國外之我國旅外學人為限。」,而蔡在1984年6月向政大申請推薦補助的前一年(1983)9月1日即被東吳聘為兼任講師,且依內政部移民署2021年8月10日所函送台北地院的入出境資料,記載著蔡係1983年6月30日便從英國回到了台灣,是以她在向教育部辦理申請旅外學人回國任教之副教授級補助時,確已有在台灣長期居住了一年左右的事實,故已不符“申請時仍在國外之我國旅外學人為限”規定,足證顯係違法之聘任);再來則是該旅外學人延聘案所需繳交給教育部的相關證件文別只要前揭《種類2》所列即可。因此,蔡在『擴延要點』所訂學位證書或證明書函等只須“影本”的難防用心不良者之蓄意舞弊,再加上開單位的鬆散審查而涉犯不法核以比照副教授級補助之圖利瀆職作為的雙重因素助力下,以致成就了她自此可先予進入政大開始任教目的。而這同時也就說明蔡她為什麼一直以來,手上多數的證件始終祇是“影本”,因為那些影本文件資料在1984年6月所進行《種類2》的教師別審查時,就是足以被派上用場使用的。另據1984年8月10日教育部(高)31341號函之主旨:「經核合於比照副教授級補助,惟請補送其正式博士學位證書影本到部備查」,以及該函之說明三:「隨函附還原送著作乙份」,清楚顯示了1984年8月1日開始適用之核合於比照副教授級補助前,當時所附的文件中並無博士學位證書(註:博士學位證書“影本”係於1984年9月13日政學字第2169號函才補送),而頂多僅是所謂1984年1月23日的博士學位授予通知書“影本”,以及一本題目恐非「Unfair trade practices and safeguard actions」的博士論文(題目應是她1984.9.28在政大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所填寫的「Law of Subsidies, Dumping, and Market Safeguards」)。所以解析前述初入政大任教的審查過程,她均是只拿出相關證件之“影本”而已,便能如願地得逞了以一學年為原則,最多聘期為兩年的政大客座副教授職位(註:另1984年2月16日在東吳由兼任講師升等為兼任副教授時,也只是拿出1984年1月23日博士學位授與通知書“影本”即予獲准)。而如果蔡回到台灣一開始便選擇的是多數具有博士學歷者所採行之前揭《種類1》聘任途徑時,因按其規定所須附上審查的是學歷證書之“正本“,如此一來,對她而言變成是無法僅以造假的”影本“即可遂行矇騙計倆,故而這才是蔡在無奈之下即便是繞遠也寧願選擇避開,以利先不去觸及事涉”正本“的問題而又能進入政大,俾有了客座副教授職位後,再可被校方納入優先送審副教授資格及後續安置為專任教職員額編制之原因所在。
四、惟此一只須”影本“之甜頭,到了1984年12月8日以政人3057號函送審副教授資格及1984年12月28日教育部函請倫敦自由中國中心查驗博士資格是否屬實時,就無法再故計重施了,以致觸礁擱淺直至1985年9月13日前,均無法獲得回復查證屬實之函文長達八個多月之久!(註: 雖後來有所謂1985年9月13日英代新405號函之說明三:「⋯請參閱1984年7月10日英代(73)新字第296號函及附件」的當中意帶閃爍無法直接證實之請自行參閱等用語,但該函的說明二、四其為數長達四行之回復內容卻被當今教育部刻意加以塗黑不予顯示,其實這恐怕才是此地無銀三百兩之意欲掩蓋而無法見人的貓膩),後來可能在考量1986年7月31日客座副教授之最終聘期不久將屆,只好是在應有經學校與送審人雙方同意下,改以低一等級教師資格來繼續進行前一年(1984年12月8日)所送之副教授資格審查,即另以『教審規程』第四條第一款與第五條第三款之具有碩士學位或同等學歷+4年以上所習學科有關的研究工作或專門職業或職務(應係起算自美國康乃爾LLM碩士畢業後,1980年10月進入倫敦大學MPhil/PhD Programme 之研究型學程)+專門著作(因美國康乃爾LLM碩士不須寫論文,另以蔡在政大法學評論第27、28期所刊二篇論文為其專門著作),並接著再有教育部1985年9月20日行文政大,隨函檢附了因按最後實際審查級別而須另行填寫相關之規定表件(計10頁),以及又由教育部於1985年10月14日台審44264號函回函並檢附1張附件之公文往返情事。諸如以上開始聘任與接續升等副教授等職之核審過程文件資料,恐即是蔡萊爾亟思將之封存至2049年,以讓人無法窺其堂奧而勿使圖窮匕見之頑抗居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