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明揚國際爆炸案之省思

  經濟部標檢局工業安全審議委員高爾夫球製造廠明揚國際今(2023)年9 月 22 日廠區大火爆炸,造成 4 名勇消殉職、6 名員工罹難,逾百人輕重傷。於十月六日在屏東縣立體育館舉行四名勇消聯合公祭與追思會,蔡總統出席授褒揚令。明揚也發出新聞稿表示,公司深切反省、痛定思痛。

  明揚國際科技公司今天表示,9 月 22 日發生令人悲痛的工安意外,國家損失 4 位盡忠職守的消防員,明揚國際也失去 6 位認真負責的同仁,公司深切反省更深感哀慟。

  聯合公祭追悼殉職的消防弟兄最後一程,明揚國際會痛定思痛,在此悼念不幸身亡的消防員和公司同仁。明揚國際重申,對於這次發生不幸的工安事故,絕對負責到底,目前已設置 5 億元信託基金,並已成立律師團負責處理此次事故相關補償方案,未來針對傷亡者一定從優補償,明揚國際會善盡責任,以表達愧疚之情。

  明揚國際表示,將以此事件為戒,未來在工作環境上,任何時候、任何狀況都要以工安為最優先,明揚國際將尋求工安專家組成專業團隊,嚴格監督及把關,打造一個高標準、高規格的工安環境,守護同仁們的工作安全,落實政府和主管機關的法規及工安政策,以慰不幸罹難者在天之靈。

  今年 9 月 21 日台灣才經歷 24 年前發生震驚國際的 921 大地震,造成 2 千餘人的災民死亡,將 921 列為國家防災日,每年皆有紀念活動,提醒國人要有危機意識,在風險極高的台灣,應落實各項減災防災作為,制訂災害防救法,建置中央災防辦公室,地方成立災害緊急應變中心,消防局為執行秘書作業單位,緊密結合縣市府各局處,一旦發生重大災情迅速成立災害緊急應變中心,將災害危險降至最低。怎會料到次日位於屏東經濟部所屬的科技產業園區明揚國際生產高爾夫球工廠發生爆炸,在爆炸前警報音響皆已啟動,員工未依防護計畫任務編組,進行緊急疏散及採應變作為,却以為是誤報,防火管理人亦未能作相關通報,雖然於案發 30 分鐘後通知消防單位,廠方亦未告知危險物品存放位置,連確實公共危險物品種類皆無法描述,經帶隊小隊長要廠方出示物質安全資料表,尚未印出廠房就發生大爆炸,使得剛進入廠區要營救疏散受困員工之勇消,被突如其來強烈爆炸波及,一名消防員被炸飛出來,另已進入廠區消防人員三名被重物壓倒,再經烈火焚燒一整夜,次日後被發現大體已無法辨識,連 DNA 亦無法取得分辨,日後又陸續發現 6 名遇難員工,其他受輕重傷員工及消防人員共計有一百餘名。

  綜觀本次屏東重大工安事故,明揚國際工廠爆炸案,主要原因係明揚國際隸屬經濟部科技園區,廠房建構時,科技園區未要求依危險場所進行施工,又未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管理辦法申報與檢查,導致公共危險物品儲放超過管制量亦未依規定置於專屬倉庫,而放置在生產場所廠房,因高溫造成囤放之有機過氧化物發生化學變化,造成性能不穩定,瞬間大量放熱不可逆反應造成類似爆轟現象,主要原因係主管機關未能針對所屬之科技生產園區及各產業園區工廠進行有效管理,而地方縣市政府依據經濟部科學園區管理規則,充其量也只能要求廠方依規定每年定期申報公安與消安,至於消防安全管理,目前最重要之防火管理人制度,由管理權人指定防火管理人制定防護計畫,並成立各種滅火班,引導班,通報班,安全防護班與救護班每半年應演練一次並通知當地消防機關,在地方早已行之有年,而所屬經濟部科技園區所有工廠卻不受此消防法規規範,至於六大類公共危險物品,如第一類氧化固體,第二類易燃固體,第三類爆炸性物質及禁水性物質,第四類易燃性液體與可燃性液體,第五類自反應物質與有機過氧化性物質,第六類氧化性液體等公共危險物品六大類,尤其有機過氧化性物質對熱特別敏感,法令規定應有測溫裝置,如裝置熱顯像就可提早發現溫度不正常升高並作冷卻通風處置就可避免,此次明揚將有機過氧化物置於廠房過熱,已飄出白色煙霧,開始質變,廠方仍沒有警覺性,死神來叩門,自 17 時 10分到 18 時 01 分歷經 50 分鐘後方才造成大爆炸,中央經濟部,內政部,環保部,勞動部與廠方實在難咎其辭,太疏忽了。

  經歸納屏東明揚國際爆炸案,重大缺失如下:

  一、明揚國際未將儲存公共危險物品向有關單位報備,違反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氣高壓氣體管理辦法。

  二、明揚國際當初申請建造,既然有使用有機過氧化物原料,其廠房應歸建築物分類之 I 類,屬危險工作場所,而明揚國際當初申請為 C 類屬一般工廠,若採用 I 類危險場所申請,則應符合(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及管理辦法),其廠房設備應採獨立專用建築,連牆壁厚度,位置,空地間隔,材質,出入口防火門窗都有明確規定,比一般廠房嚴謹,涉及逃避法規。

  三、工廠公共危險物品未與消防 119 系統聯結。

  四、明揚國際未能依據消防法規定,實施防火管理制度,未訂防護計畫,進行定期防火組訓。

  五、地方縣市政府所屬消防局未有經濟部科技產業園區,生產園區等立案工廠各項安全原料,廠房等配置資料,亦無法進行平日安全講習,與救災演練。

  六、「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体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所以未能獲得經濟部產業、科技園區之工廠重視,乃因其屬內政部之行政命令,法源在消防法下,位階較低,且消防署亦未具有化工、高壓管線、高壓鍋爐、高壓鋼瓶及高壓設備之專業,導致上述行政命令未能與時俱進,長久皆未修訂,有些條文已不符實際,建議應比照「爆竹煙火管理管理條例 」提升其法律位階,何況危險物品與高壓氣體其危險性與風險性遠比爆竹煙火更嚴重,應該由具有專業技術之環保部、勞動部、經濟部會同內政部訂定「公共危險物品暨可燃性高壓氣體管理條例」,並訂立罰責,業者方不致於便宜行事,匿報或逃避法規,各部會都能遵守並落實其法律,以確保公共安全。

  10 月 5 日由行政院長陳建仁核定〔災害防救基本計劃〕,未來將精進工廠管理輔導,消防安全,職安守護,化學雲優化,企業課責(自主防災)五大項,災害調適,數位轉型,強韌復原三大方針,19 項策略。改進台灣未來產業升級與強化防災韌性。尤其促使企業界肩負社會責任的 ESG(Environment,Social and Governance),能強化以自助自救為核心價值的全民防救災能力,企業界平日就應備有緊急疏散防護計畫。

  由於經濟部所屬科技生產園區與產業園區遍及各縣市,屏東明揚國際只是冰山一角,除了公共危險物品以外,至於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設置處理場所亦未能與經濟部標檢局公布國家標準一併修正,導致目前勞動部職安署列管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於 111 年9 月 14 日卽時配合國家標準修訂,修正 192 條條文及增訂 191-1條條文,藉以保障業者及社會公共安全,此與內政部消防署所主導公共危險物品暨可燃性高壓氣體生產儲存處理標準管理辦法內容不盡相同,如勞工安全規則第191-1 條消費事業單位將液化石油器容器串接提供廠場使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ㄧ、使用及備用容器不得超過一千公斤,並應訂定容器串接使用管理計劃。

  二、容器及氣化器應設置於室外。

  三、容器及配管應採取防止液封措施。

  四、連接容器與配管之軟管或可撓性管,連接容器處應加裝防止氣體噴洩裝置及增設超流量裝置。

  五,接用撓管之液化石油器配管應設逆止閥(不宜裝設於接近容器本體閥端)。

  六、撓管及配管之選用及安裝,應符合對應流體性質使用環境之CNS 國家標準或 ISO 國際標準。

  七、應設置洩漏及地震偵測自動緊急遮斷裝置(應裝置瓦斯洩漏警報器及地震感知器並可連動緊急遮斷閥)。

  八,應於明顯易見處標示標示緊急聯絡人姓名及電話。

  前項消費事業單位將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供廠使用,以消防法有關規定設置必要之消防設備。

  上述係工業用之高壓液化石油氣管線,勞動部職安署基於考量勞工權益,依據國家標準修訂標準,自 111年 9 月 14 日修訂,於 112 年 9 月 14 日正式實施。而家庭與商業用之液化石油氣高壓串接管線由內政部主導公共危險物品暨卻未依照國家標準最新版本修訂,可燃性高壓氣體管理辦法 73 條之一與同屬可燃性高壓氣體串接配管模式勞工安全規則 191 條有所差異,寬鬆不一。如經濟部標檢局已針對國內經常發生意外事故之液化石油氣瓦斯鋼瓶參 ISO14245 號規範修訂 CNS1324 號國家標準,瓦斯鋼瓶設置自閉安全裝置,防止運輸或換裝瓦斯鋼瓶因意外洩漏,發生氣爆。而經濟部能源局主管天然氣管線亦呼籲民眾消費者將傳統瓦斯機械錶換成微電腦瓦斯錶,一旦發生壓力過高,不正常洩漏,或五級以上地震搖晃就能自動切斷瓦斯管線繼續流出,消費者較有安全保障。然內政部主管機關消防署卻以維護業者成本考量,瓦斯鋼瓶自閉裝置由業者選擇性自主安裝,導致業者便宜行事,消費者亦無法取得較有安全保障的瓦斯鋼瓶,因為瓦斯分裝業者未提供有自閉裝置之瓦斯鋼瓶,造成日後重大災害發生不斷,自今年一月至九月,國內已發生 13 起瓦斯鋼瓶漏氣意外爆炸,造成 3 人死亡,22 人受到輕重傷。近年幾乎國內每月皆會發生因瓦斯鋼瓶運輸,安裝發生意外洩漏造成氣爆重大公安事故。
又經濟部之火災分類亦與內政部火災分類有所不同,經濟部參照國際標準,將火災分為 A,B C,D,F 類,其中 C 類為氣體火災,F 類為油脂火災,而內政部消防署將火災分為 A、B、C、D 類,C 類為電氣火災,沒有 F 類油脂火災,形成一國兩制,業者避重就輕,才會造成今日社會公安亂象。

  另一方面,火場事故意外現場,有什麼消防設備,能幫助人員逃離火場及求生?固定式消防系統只能針對定點做局部防護,可移動、可攜式的手提滅火器就是一個可以隨機應用的設備,無論是現場人員或是消防弟兄,在現場可應用通過毒性檢測及具有邊滅火可邊創造臨時防火區劃的滅火器,除了可以幫助現場人員火場逃生,開立逃生通道,增加求生的機會,也有機會讓在避難區等待救援的人員,延長被救援的存活時間另一方面,廠區應依據消防法規定,實施防火管理制度,訂定防護計畫,進行定期防火組訓。演練面對火場等突發狀況時,人員應如何應變,利用通過毒性、環境檢測以及多種火災種類同時可滅的滅火器(尤其是愈來愈多事故案例的新能源鋰電池),實地滅火演練,讓人員在滅火過程中,無論是平時演練,還是真實面對火場,不會因為使用錯誤的滅火設備,或是衍生現場毒性問題,而造成逃生阻礙。

  但目前普遍面臨的現實問題是,廠區目前多配備的是致癌風險成份的滅火器,現場人員在辛勞工作之餘,仍必須配合每半年進行一次的消防訓練課程,過程中所使有的是具有致癌物質的滅火器,且造成吸入性的危害,如此環境更讓現場人員更不願積極投入滅火訓練課程。這個問題,需要業主或相關單位協助,廠區應更新配置通過毒性檢測的滅火器,以提升更安全的工作環境確保人員健康與生命安全。

  但願國家人民是幸,希望透過此次屏東明揚國際爆炸案,能全面檢討國內各公安法規,喚起全民危機意識,讓台灣遠離災害的威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