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趴豈是罪

 日前,蔡總統就洪素珠辱罵老榮民,引起社會各界群起譁然之事件;及時呼應說:「停止內耗,中止撕裂,我願意從我自己做起。」善哉!斯言。

 眾所周知,「年金改革」,係緣於所謂的「年金破產」說。而年金之所以破產,又歸罪於「軍、公、教」的18%,以及所謂的「繳得少、領得早、領得多」;尤其甚者,「活越長,領越久」之琅琅上口,其恨不得退休軍、公、教「早死」之意圖,實昭然若揭矣!換言之,年金無罪,罪在「軍、公、教」!真的嗎?假的!

 茲舉「退撫基金護盤,協助外資、大戶解套」為例。李來希理事長曾指出(中央社台北2015年8月25日電),「89年虧損171億,91年虧損44億,97年虧損860億,100年虧損284億,104年操作迄今(104.08)虧損逾百億,總計基金虧損超過1500億,如果加計依法應計之目標投資報酬率,總計差額超過2000億元。」而此一政治凌駕專業之不當作為,其導致退撫基金之嚴重虧損,藍、綠政府,率皆默爾不語。

 其次,18%是罪嗎?非也!實有其時空背景,亦有其事實需要。想當年(民國57),筆者初任教職,月薪及房租津貼、食物代金等,加總亦不足千元,僅差堪比擬工人之所得。因此,方有當老師「吃不飽、餓不死」的「鐵飯碗」之名;而「鐵飯碗」,在當年(民國57),卻也是「清貧」的代名詞。惟,當時,即便是日常支應捉襟見肘,亦有將來退休後,老年生活應可無虞(18%)之憧憬。可,事到如今,卻是幾度心傷,幾度憂;幾度心酸,幾度愁!

 猶記得,自阿扁上任後,只要觸及「軍、公、教」的退休金,特定媒體之名嘴、名筆們,盡舉些18%「比」1%,公教「比」勞工、農民、漁民、低收入者、繳不起營養午餐費者。尤其甚者,更以斗大之標題,強調「一般民眾沒18%,養不起、不敢生。」以言18%之「不公不義」。嗚呼!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其三,18%之由來,報端多所論述,筆者不再贅言。謹就其適用法規部分,詳予陳述。查維基百科「退休軍公教人員優惠存款」項下,「馬政府時期,將18%優惠存款擴大發放並合法化」乙節,敘及「2010年7月13日,國民黨立委逕行三讀通過,將原來只有行政命令依據的十八%優惠存款辦法,改獲法制化;公務人員優惠存款,從此得到法律位階的明文保障。」而即便入法前之18%,係依據「行政命令」而為,查綠營天王謝長廷先生,亦曾在三立政論節目裡(確切日期不詳),清楚的表示,「信賴保護原則」是行政命令,命令也是法令的一種,政府應當遵守。換言之,18%早就法有明文,殆無疑義。

 其四,就18%之不得任意取消或調降之「信賴保護原則」來說。望文生義,該原則乃在保護人民對於國家正當合理的信賴。人民因信賴特定行政行為所形成之法秩序,而政府安排其生活或處置其財產時,不能因嗣後行政行為之變更而影響人民之既得權益,使其遭受不可預見之損害。又,《行政程序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要言之,已退休人員,在辦理退休之當下,即已與雇主(政府)約定,就84年(教育人員為85年2月)以前之年資,其公保養老給付及退休金(舊制)部分,得辦理18%之優存在案。因此,豈能以年金改革為由,率爾撕毀先前之約定,其視「信賴保護原則」如無物,置已退人員之權益於不顧之背信忘義,又豈是「最會溝通之政府」所當為?

 筆者強烈主張,若果雇主得以單方、片面的調降18%,則基於兩造雙方,公平、對等之原則,應給與已退休之受雇者,就「一次退、月退、1/2退、1/3退、1/4退」等之方式,重新擇一之權利!其五,就已領取退休給付之人員,依行政法「實體從舊、程序從新」之「不溯既往原則」,應排除年金改革之適用。

 依最高行政法院71年度判字第556號判決:「按實體從舊,程序從新,為適用法規之一般原則,規定人民權利義務之發生、變動、喪失等之實體法規,於行為後有變更,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適用行為時法,此所以保護人民既得之權益。至程序法規,無關人民權利義務之得喪變動,純為規定處理作業程序,為期迅速妥適,是以適用新法。」。換言之,行政機關於適用法規時,即應遵守該原則,不得任意擴張、例外之解釋,而使行政法規之效力,溯及於該法規生效前,業已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以維持法律之安定性。準此以觀,年金改革,依「不溯既往原則」,對已退人員,不得適用,洵屬不爭之事實。「停止內耗,中止撕裂,我願意從我自己做起。」敢請蔡總統,為免於「輕諾必寡信」之自我打臉,那就請從「年金改革」開始吧!畢竟,「軍、公、教」,再也經不起「內耗、撕裂」之摧殘、蹂躪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