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澎湖縣車船處馬公總站客運轉運中心東北角牆面進行廣告出租,依公車總站建築物牆面廣告收費基準收費,自明(115)年1月1日起實施,廣告牆租期最少以半年期為1期,海報製作、張貼及拆除費,由承租廠商自行作業,且須依公車總站建築物牆面廣告出租須知,建築物牆面廣告之文字、圖畫不得有下列妨礙善良風俗者、歪曲事實或虛偽宣傳者、廣告菸品酒類者及其他違反法令規定者等情事,並須經澎湖縣政府公共車船管理處審核通過。

歡迎各機關、單位、公司及店家,如有上列牆面廣告需求,請於上班時間逕洽公共車船管理處連絡電話:06-9213822*122總務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