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為提升營造業服務品質,內政部營建署訂定「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規定,營造業者應在每年6月1日到7月31日間,檢附承攬工程手冊及前一年或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申報書或經會計師簽證資產負債表,向登記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營造業淨值及承攬總額申報,以此檢視營造業承攬數量,避免過度承攬,若有淨值不足、為0或為負者,應妥為控管承攬總額或儘速辦理增資,以避免承攬工程或申報淨值時有違反營造業法第23 條,於一定期間承攬總額,不得超過淨值20倍之規定,並於規定期間洽本府申報淨值作業。
另依據營造業法第17條規定:營造業自領得營造業登記證書之日起,每滿5年應申請複查,前項複查之申請,應於期限屆滿3個月前60日內,檢附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或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未依規定申請者依同法第55條按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工務處提醒各營造業者,辦理營造業淨值及承攬總額申報作業,若有相關疑問可來電工務處土木科06-9278707分機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