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澎湖縣各戶所暫停受理結婚登記

  【本報訊】依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按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結婚當事人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於結婚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

  縣府民政處表示,因應春節為我國傳統重大節慶,自113年2月8日起至2月14日止,本縣各戶政事務所暫停受理假日預約結婚登記,倘有預定於此期間結婚之當事人,可於結婚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內,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敬請鄉親多加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