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土地所有權人買賣移轉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可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補行申請,逾期則無法申請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此類案件於繳納期限內補行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須檢附土地所有權人無租賃聲明書(如有三親等以外之人設籍,須另檢附設籍人無租賃聲明書)、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建築物使用執照、建物勘測成果圖)供審核。
如欲進一步瞭解相關法令規定,請撥打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42~248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