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有關交通部航港局針對無籍船筏之管理,已請海巡單位於例行巡查時,如發現無籍船筏,依船筏所在地及型態移請相關機關妥處,另倘發現具船型且動力達12瓩以上(約15馬力)之無籍船有違規出海事實,請海巡單位蒐證函送航港局,並依據「船舶法」第73條規定,小船非經領有航政機關核發之小船執照,不得航行,違者處小船所有人或小船駕駛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農漁局呼籲,推進動力未滿12瓩之非漁業之小船及其他非適用船舶法管理之載具,方可依「澎湖縣海上休閒用筏(載)具管理辦法」向本府註冊,倘註冊後發現推進動力未滿12瓩不敷使用,有更高馬力之需求者,即應向本府申請註銷,並依船舶法、遊艇管理規則等規定,向航港局辦理註冊,以符實際船舶使用需求,並基於船舶航行安全,應加以考量船舶載重平衡及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