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辦法」出爐了!台東縣稅務局表示,因應大法官779號釋憲,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規定於110年6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6月25日生效,增訂非都市土地被徵收前移轉符合一定條件,可免徵土增稅。
台東縣稅務局表示,經修正《土地稅法》的相關規定,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其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免徵土地增值稅;有關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之一「需用土地人證明」,經110年8月12日財政部會同內政部發布「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辦法」,民眾如要移轉此類非都市土地,可依該辦法向需用土地人申請核發證明書,檢具憑辦免徵土地增值稅。
另外,民眾向需用土地人申請核發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倘無法知悉需用土地人,該項辦法亦規定得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機關(例如地政事務所或縣市政府之地政局、處)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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