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1月1日起民法成年年齡改為18歲,遺產及贈與稅法各項規定同步適用
【本報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說明,因應立法院109年12月25日通過之民法修正案,自112年1月1日施行民法成年年齡將自原本20歲改為18歲,遺產及贈與稅法將同步適用,受影響部分為該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5款扣除額計算及納稅義務人申報年齡限制。
該分局舉例說明,自112年1月1日以後發生之贈與或繼承案件,年滿19歲之贈與人或繼承人,如沒有民法第15條受監護宣告之情形者,可獨立以自己的身分辦理申報,毋須透過法定代理人代理及繼承案件列報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成年繼承人得加扣之扣除額,亦僅能計算至18歲,該分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時多加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