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開徵土石採取特別稅徵績

  【本報訊】雲林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徵收自治條例是該縣第一個增加自有財源的特別稅自治條例,自105年1月16日生效實施,課徵年限為4年。截至106年12月特別稅徵績稅額計2,578萬9,260元挹注縣庫,用來提昇本縣縣民更好的生活環境與品質。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本特別稅課徵係針對縣內河川、野溪等進行疏濬及整治工程時,所採取之有價土石,其中又以中央管河川所占比率高達90%。本縣中央管河川主管機關為第四河川局及第五河川局,標售土石及採取許可費均直接入國庫,無法用於地方建設。為地方景觀之永續發展及自治財源需要,縣府根據地方稅法通則,制定本自治條例,課徵特別稅挹注縣庫。 

  課徵對象為依法取得許可之土石採取人,或機關、事業辦理土石標售、價購之得標人或價購人,或違規採取河川土石的違規行為人;按土石實際採取數量,每立方公尺計徵新臺幣30元,未足1立方公尺部分,不計入課稅,標售或價購價格低於新臺幣30元,按其價格課徵,每件稅額在300元以下免予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