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與兒童節連假~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本報訊】清明、兒童節連假即將來臨,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皆為國定假日,雇主若請勞工當日上班,依法應加倍發給工資;勞資雙方若協商另擇其他工作日補休,補休日可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

   勞工處表示,兒童節定於4月4日,清明節會隨節氣而變動,今年落在4月5日。政府行政機關辦公之日曆表,通常以「一日換一日」之換班(假)概念調整出勤,以形成連假,今年為使清明、兒童節可以連假5天,將4月6日之上班日與3月31日之非上班日對調。民間企業應依規定採行「8週彈性工時」,才可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
  此外,事業單位如經勞資雙方事前協商同意,將清明、兒童節調整至其他日休假,4月4日、4月5日當天就成為一般出勤日,員工當日出勤則沒有工資加給問題;但是事業單位應事先公布調整後的休假,避免爭議。 
  縣府勞工處進一步說明,休假日為勞基法及其施行細則所保障的勞工權利,雇主若因業務需要,請勞工於應放假日出勤工作,除應徵得勞工同意外,在應放假日上班,或在協商後的補休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籲請事業單位務必遵守法令規定,照顧勞工休假權益,以免衍生勞資爭議。此外,按日或按時計薪的部分工時勞工,雖工作態樣不一,也同樣適用勞基法休假規定。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為了減少事業單位因不了解法令規定而違法,並落實勞工權益保障,縣府本年度規劃辦理系列勞資會議暨勞動基準法宣導會,下一場次訂於4月3日於本府第二辦公大樓9樓辦理,歡迎事業單位及勞工朋友踴躍報名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