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運.擁有~BOO最終處置場過去未來

      【本報訊】為解決基隆市廢棄物最終處置問題,基隆市政府徵求民間機構以建設-營運-擁有(BOO)的方式,於93年9月20日與永盛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投資契約,由永盛公司興建並營運「一般事業廢棄物(含垃圾焚化灰渣)最終處置場」,契約營運期間自97年7月17日起至112年7月16日止,共計15年。

       依91年12月18日公布的自來水法第11條「水源保護」第1項「禁止或限制左列貽害水質與水量之行為」第6點「設置垃圾掩埋場或焚化爐…」。BOO最終處置場於93年環評審查期間雖位於瑪陵坑溪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內,但因處置場未設置於「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且又依自來水法第11條第2項「前項各款之行為,為居民生活或地方公共建設所必要,且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故准予開發。

       後經濟部水利局96年9月12日變更基隆河、瑪陵坑溪、鹿寮溪、保長坑溪、康誥坑溪等5處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經變更後的BOO最終處置場(基隆市七堵區大華二路2-2號)已不在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內。

       BOO處置場97年7月17日正式營運迄今已逾10年,每月執行放流水檢測,檢測數值皆低於法規標準值,每季進行周邊生態調查,且每年不定期邀請各界專家學者提供專業意見及看法。

        依基隆市與永盛公司所簽訂之契約,永盛公司對進場廢棄物每公噸需繳納200元回饋金給基隆市政府,目前永盛公司並無積欠回饋金的情形發生。

         永盛公司已著手規劃最終處置場第二期開發事宜,因第二期開發牽涉單位甚多,目前開發單位永盛公司已提交計畫書,基隆市政府亦將由各單位依權責審查,嚴守相關規範為市民把關。